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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泰家居申报精选层被问询全文:共计44问

2020/5/14 16:07:03      挖贝网 王思宇

挖贝网 5月14日消息,拟精选层企业龙泰家居(831445)的申报材料于4月30日获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在5月14日收到问询函,共44问,字数约1.9万字。

问询函问题分为4大类,分别是规范性问题共有7问;信息披露问题共有20问;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共有16问;其他问题共有1问。

附-《关于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问询函》全文

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推荐的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精选层挂牌审查系统一并提交。

一、规范性问题

问题1.关于客户集中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占比超过90%,其中第一大客户IKEA占比80%以上。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占宜家同类产品的采购比例及变动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与宜家签订的合同、在宜家供应商的地位(包括宜家同类产品供应商认证家数及基本情况)、目前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与其合作关系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被取代的风险。(2)对宜家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宜家业务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宜家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来自宜家业务变动的影响。(3)宜家是否对发行人设置了限制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等)销售给其他客户或用于经营自有品牌以及其他类似约定。(4)宜家选取供应商的标准(如宜家家居用品采购标准(IWAY)等)、资质要求,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无法满足宜家相关要求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订单获取的影响。(5)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稳定、持续,开拓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困难。(6)报告期与主要客户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双方合作以来的履约和纠纷情况,是否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独立合法获取业务。(7)发行人为减少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8)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9)发行人副董事长冯磊曾就职于宜家贸易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说明发行人与宜家合作中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宜家订单的获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情形。(10)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形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关于境外销售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11,474.31万元、17,793.38万元和21,188.5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3.61%、75.90%和78.33%。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进口国和地区情况、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签订框架协议以及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境外销售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定价原则、信用政策、退换货政策等。(2)按境外销售的国家或地区,列表披露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说明金额变动的原因。(3)列表披露境外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或地区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4)说明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说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结算的流程、路径,货款结算是否独立自主,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3.关于营业收入

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是竹家居用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要以ODM/OEM模式为客户提供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588.29万元、23,444.22万元和27,049.51万元,呈持续增长趋势。

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趋势、各下游行业对应发行人产品的市场供需变化、竞争情况、定价机制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收入对应的价格、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比较分析发行人产品的价格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售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较快,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2)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自有品牌(如有)、OEM、ODM等模式)以及线上线下销售等收入波动的原因;并说明线上、线下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方法,线上销售已履行的核查手段。(3)请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将货物装柜出厂视为完成交货的依据,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实际履行情况等。(5)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如存在,披露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占收入比重、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6)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7)补充说明并披露中美贸易战对公司相关业务的影响,量化分析对公司业绩的影响。(8)结合下游产品需求变化趋势、公司产品竞争力、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展情况等,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产能、销量、单价、毛利率、订单获取等角度,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合理。(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特别是对宜家等主要海外客户是否实地尽调、相关函证的回函情况、所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关于毛利率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8.85%、30.61%和32.12%,呈上升趋势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其中家具系列的毛利率分别为40.05%、34.67%和2.81%,变动幅度较大。

请发行人:(1)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产品、业务模式、客户类型、定价机制、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方面的主要差异,按产品类别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特别是公司毛利率高于永裕竹业的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诺米拉椅子生产线目前的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生产工序是否已正常运转、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所需人员来源及是否已到位、预计量产时间,并说明相关生产线是否存在减值迹象。(3)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4)补充披露OEM和ODM模式下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和占比情况,列表说明各类型产品OEM和ODM两种模式下收入、毛利率的具体情况。(5)根据公开披露文件,2014-2019年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12.90%、20.02%、27.33%、28.72%、30.42%和32.01%,结合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客户需求变化、产品结构、产能利用率、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水平、原材料采购价格、产销量、销售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说明毛利率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变动率。(7)说明报告期内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情况,不同销售区域毛利率的对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5.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司公告(编号:2020-020),发行人追认杨军及其控制的欧能实业(2017年、2018年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为关联方。报告期内,欧能实业向发行人支付的质量损失费共计64.51万元。2018年4月,杨军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2018年7月作为核心员工以6.6元/股认购发行人20万股股票;2019年3月正式入职,2019年10月离职。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杨军入股公司的背景、方式、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2)说明杨军在正式入职发行人前即作为核心员工参与股票认购、正式入职不满一年即离职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欧能实业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客户情况,公司选取欧能实业作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与公司合作背景、合作年限、合作方式、销售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4)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杨军及其控制的欧能实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说明前述质量损失费产生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6.关于股权激励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回购100万股股票,拟在精选层挂牌后,用51万股以2元/股的价格对2017年度在职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内容、设立、实施和管理的安排,相关股权限售安排。(2)说明激励对象及激励价格的确定依据、履行的决策程序,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关联方。(3)对比说明原激励对象与公司在职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差异情况,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的,说明离职后相关股份的处置安排。(4)说明在精选层挂牌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对发行人新老股东利益的影响,防止利益输送的措施。(5)说明剩余的49万股后续处置计划,库存股管理安排及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7.关于特殊投资约定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司公告(编号:2020-05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曾签署两项包含特殊投资约定的协议。其中,一项协议已于2018年2月签署当日终止。另外一项协议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11月,发行人向机构股东苏州长祥定向发行350万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苏州长祥签订了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条款;2020年4月,就该补充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终止“管理承诺、优先购买和共同出售权、再增资”等条款并保留“回购义务”相关条款。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述特殊投资约定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披露。

请发行人:(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回购行为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2)请结合报告期内相关约定终止、修改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3)结合具体约定内容,说明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约定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特殊投资约定的执行情况,对协议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相关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目前有效条款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问题8.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通过OEM和ODM两种模式为宜家提供产品,将培育和建设自主品牌。此外,除宜家外,还销售产品给其他境内外客户,并通过子公司竹百丽进行网络直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目前是否持有自有品牌。(2)报告期内OEM、ODM、自有品牌(如有)以及其他经营模式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设计、销售等方面的差异。(3)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的限制性约定,发行人目前或将来从事自有品牌经营是否违反该等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侵权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9.关于前五大供应商

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了前五大供应商占比、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

请发行人:(1)根据相关企业信息系统查询,公司主要供应商邵武市绿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沙县逸翔竹业有限公司、将乐县永华竹业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均为0,第一大供应商永安市华昌竹业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50万,请说明公司上述供应商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其经营能力、规模是否与公司的采购要求相匹配,是否存在合作风险;此外,主要供应商永安市华昌竹业有限公司、邵武市绿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邵武市裕富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邵武市恒丰竹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欧能实业有限公司均只有一个客户和一个供应商,且均为发行人;沙县逸翔竹业有限公司、福建华发包装有限公司、将乐县永华竹业有限公司仅有一个客户即发行人,请说明永安市华昌竹业有限公司、邵武市绿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邵武市裕富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邵武市恒丰竹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欧能实业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前五大供应商均只有发行人一个客户的原因,上述供应商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成立、是否存在其他客户/供应商及除与发行人以外的经营业务,并说明发行人与其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结算方式,以及上述供应商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主要财务数据。(2)补充披露并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对重要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4)2019年,公司销售家具系列产品中有35万只椅子脚是对外采购,请说明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及其与自主生产价格的差异、供应商基本情况,对外采购是否符合客户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其他订单超过公司产能的情形。(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采购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6)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名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向自然人采购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各期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经营模式,其上游原材料的主要来源。(8)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9)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收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问题10.关于子公司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司公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竹百丽是电商销售平台,发行人于2018年7月以0元对价将竹百丽40%股权出售给自然人周敏,并于2019年8月以23万元对价买回。发行人于2018年5月、6月设立全资子公司迈拓家居、展拓家居,定位于生产销售发行人产品系列的拓展类产品;2020年1月设立全资子公司龙泰定制,定位于为客户提供各类定制竹家居产品。竹百丽、迈拓家居、展拓家居均亏损。此外,发行人披露,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设计原则,推动公司ODM产品发展,摘掉“传统代工厂”标签。

请发行人:(1)说明竹百丽自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报告期内线上销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占比、线上渠道、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核查情况,如目前仍未产生收入,请说明原因以及对竹百丽未来的经营安排。(2)说明竹百丽的人员设置及其来源,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用人员、资产、财务等情形。(3)补充披露竹百丽作为发行人电商销售平台的具体经营模式、实际业务开展情况。(4)补充披露发行人出售竹百丽股权一年后又买回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周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结合各子公司业务定位、商业模式、产品类型、发展规划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协同关系,说明设立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6)结合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定位和主要资产,说明竹百丽等3家子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7)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商业模式是否发生变化,如是,请说明背景、原因及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1)(2)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电商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内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1.关于关联方企业的注销或转让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健昌、吴贵鹰夫妇曾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建阳泰和、武夷六缘。其中,建阳泰和与发行人同属于竹家居用品制造行业,于2014年将其机器设备、存货、商标和业务转让给发行人,并于2018年5月14日注销;武夷六缘系发行人前身龙泰有限于2014年3月分立设立,经营范围包括竹制品加工销售等,自设立以来未开展经营业务,吴贵鹰于2017年12月将武夷六缘股权转让给陈秀清,股权转让完成后,吴贵鹰不再控制该公司。

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注销或转让的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前实际开展业务情况,说明注销或转让的原因、合理性、合规性。(2)说明公司对建阳泰和资产、业务进行收购,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收购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内容、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人员安置情况,以及建阳泰和债务的处理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4)说明转让武夷六缘股权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款是否实际支付,陈秀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2.关于劳动用工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分别是445人、596人、813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并说明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有)、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2)欠缴社会保险(如有)、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是否需要补缴,如是,请补充披露补缴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有,请补充披露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内容、类型,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欠缴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需要补缴及补缴对发行人经营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关于外协加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如有,请补充披露:(1)主要外协厂商名称、外协加工的内容及金额,是否具有相关生产、经营、环保等资质。(2)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3)外协是否涉及核心工序生产,相关厂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任职关系、对外投资关系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4.关于资产权属

根据申请材料,迈拓家居1#、2#、3#厂房未办妥产权证书。其中,1#、2#厂房已经建设完成;2019年8月,迈拓家居3#厂房进入试生产阶段。发行人子公司迈拓家居厂区4#厂房,尚未完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厂房的用地、规划、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产权证书办理进度、预计取得时间,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或其他权利瑕疵,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并揭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5.关于专利、商标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其中2项继受取得)、63项实用新型专利、32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另有3项发明专利处于申请阶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注册商标9项,境外注册商标5项。其中,3项境内商标权正在办理所有权人名称变更,1项境外商标属于继受取得。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商标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具体进度、预计完成时间;正在申请的专利的办理情况。(2)继受取得的专利、商标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受让专利、商标、请第三方开发技术或使用第三方专利等情形,如有,请列表说明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侵权或纠纷,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是否存在依赖。(3)自有商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争议或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6.关于产品质量

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生产销售包括菜板、沙拉碗、筷子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公司采用食品接触级的生产原材料“可满足欧盟LFGB标准和REACH标准、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采用食品接触级的生产原材料“可满足欧盟LFGB标准和REACH标准、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客观依据。(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发行人在产品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境外销售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3)发行人与宜家等主要客户之间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如有,请说明纠纷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4)产品质量的内部控制流程及产品质量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7.关于安全生产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从事竹家居用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及原材料主要系竹制品,属于易燃物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过程涉及的易燃易爆品,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安全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3)报告期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发生过相关事故、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8.关于环境保护

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两项在建项目(环评批复取得时间为2018年及2019年)及募投项目尚未提供环评验收材料。目前展拓家居使用龙泰家居的厂房进行生产,产生污染物由龙泰家居统一处理,龙泰家居持有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及有机废气。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尚未完成环评验收的项目明细,说明项目进展情况、试生产开始时间、尚未完成环评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实质障碍、预计完成环评验收时间,未完成环评验收对相关项目运行的影响及合规性。(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先于环评手续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法合规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环保设施的运作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全部排污许可证、办理了相应环评手续。(4)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披露并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是否能与环评批复的产能相对应,是否存在实际产量超出环评及批复产能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是否存在被环保机关处罚的情形,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9.关于产业政策披露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列入“限制类”目录。

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制造项目,若存在,请结合相关制造项目的产能、产量以及相应产品销售收入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相关产业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募集资金投向和未来发展规划说明公司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现有生产线、生产工艺情况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的情形,如有,是否已按发改委产业发展司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答记者问的有关要求进行改造升级,相应的进展情况和未来规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以下简称《审查问答(一)》)问题9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0.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从业经历、入职时间、对发行人研发的具体贡献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密等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相关纠纷。(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名下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是否存在将职务发明投入发行人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1.关于高管人数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仅有三名高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仅有三名高管是否与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相匹配,是否可以有效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成员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是否有增加高管人数的计划。(2)高管人员的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实质从事高管工作但规避高管认定或在关联方处任职、领取薪酬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2.关于募集资金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拟募集资金25,514.16万元用于三个项目:竹及竹木复合弯曲家居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设计创意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关于“竹及竹木复合弯曲家居生产线建设项目”,迈拓家居在厂房建设中承担的任务和角色,项目将在迈拓家居现有厂房内进行还是新建厂房;“竹及竹木复合弯曲家居生产线”是增加新的系列还是在现有收纳置物四个系列范围内增加产品种类,并列举具体产品;相关产品主要以自有品牌还是OEM/ODM模式提供;土建工程投资4,186.50万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展拓家居2018年6月15日成立,2019年亏损,目前尚无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数额和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员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手订单、未来订单获取能力及市场总体规模等是否相适应及依据。(2)关于“研发设计创意中心建设项目”,发行人拟进行竹木、碳钢等混合材料研究及应用,结合发行人已实现销售的花架和花盆等“竹+碳钢”混合材料产品与市场上同类先进产品在外观设计、生产成本、制作工艺、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差距,说明建设研发中心的必要性;说明投资3,647.12万元用于场地及装修的必要性。(3)关于“补充流动资金”,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用途。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3.关于重要承诺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披露了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公开承诺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4.关于业务模式披露

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请发行人按照上述规定,充分披露采购模式、生产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盈利模式,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变化情况及得出相关结论的事实依据;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等)充分披露主要生产流程、方式。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督促发行人补充完善公开发行说明书内容。

问题25.关于重大事项提示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将重要承诺部分全部作为重大事项提示予以详细披露、将风险因素部分全部以索引方式作为特别风险提示。发行人在披露风险因素时包含了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部分风险表述模糊。

请发行人:(1)在公开发行说明书首页“重大事项提示”的第一部分,用文字描述风险因素提示,避免仅引用发行说明书的风险因素章节。(2)关于“重大事项提示”请披露需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对于相关主体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等内容可采用索引的方式列示。(3)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披露风险因素的内容。

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修改完善公开发行说明书相关内容。

问题26.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完整性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多次使用“核心员工”、“核心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可比上市公司”、“上市后”、“上市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等表述;发行人是“处于全国竹家居行业龙头地位”、“竹家居行业的领军者”、“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未披露收款银行。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准则》的要求:(1)梳理申请文件并规范使用相关表述。(2)说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核心员工、核心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分类标准和认定依据,核心员工的认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补充披露“处于全国竹家居行业龙头地位”、“竹家居行业的领军者”、“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客观依据。(4)认真核对索引的准确性,仔细校对公开发行说明书文字错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避免错误、遗漏。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督促发行人补充、修改、完善公开发行说明书内容。

问题27.关于疫情影响

根据申请材料,海外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公司外销的区域主要为欧洲和美国等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61%、75.90%和78.33%,外销收入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6.5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下降19.6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上下游产业链及主要竞争对手停复工情况,从原材料或劳务采购、订单获取及客户稳定性、产品交货、合同履约、存货等主要资产减值、员工及管理层到岗履职、应收款项回收、现金流状况、债务违约等方面,详细分析疫情对发行人报告期后生产经营的主要影响。(2)如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说明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以及相关判断依据,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区分疫情影响因素和剔除疫情影响的其他业务发展因素,补充分析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4)说明是否存在疫情影响导致的期后事项,相关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财务报告中的预期事项是否存在变动的可能,如预期信用损失、前瞻性因素的调整等事项,是否因疫情影响需要调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本项目承做过程中尽职调查及审计程序执行是否受到疫情影响,现场核查、走访、监盘、函证等必要程序的具体执行是否合规,如前期采取替代性措施执行的,请在本问询回复前追加必要程序。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问题28.关于员工及薪酬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员工人数分别为445人、596人、813人。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为2,489.10万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及人员人工支出分别为145.42万元、804.34万元、563.92万元,当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4,950.78万元,期初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457.04万元、568.30万元。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为13.56%,较2018年下降0.62个百分点。

请发行人:(1)按专业构成详细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员工增加情况,结合报告期业务发展及人均创收情况,分析披露员工持续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2)结合报告期各期辅助生产环节相关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制造费用归集、按产品明细构成分配和结转情况,以及产销量对相关人员实际需求情况,分析说明产销量、员工人数、薪酬水平、应付职工薪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中的人工支出是否匹配。(3)结合2019年主要原材料价格和直接人工薪酬水平变动、各类产品原材料消耗水平和单位人工产能等,分析说明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9.关于历次融资情况

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多次进行融资。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历次融资的定价情况、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2)说明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其中请详细说明2016年12月、2018年2月、2018年5月以及2019年2月的融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如有,结合相关定价对应市盈率数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0.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2,162.68万元、2,090.01万元、2,646.63万元,主要为应收第一大客户宜家集团的款项。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及变化情况,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2)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原因。(3)截止目前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以及预期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主要对手方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回款风险。(4)当前疫情对客户经营的影响,相关影响是否传导至应收账款回款。(5)报告期内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分析披露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确认的预期损失率与原准则下的坏账计提比例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原因,说明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的信用损失金额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1.关于存货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1,625.54万元、1,886.95万元和3,930.10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构成。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备货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2)存货的库龄结构,是否存在账龄较长的存货,如存在,说明形成的原因及金额的合理性。(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对象、内容、数量、金额、价款支付)、生产领用情况、各类产品对原材料的单位消耗情况、产销量,量化分析说明原材料相关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报告期各期向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与发行人资金流水是否匹配。(2)报告期内存货金额变动是否与销售规模增长相匹配。(3)报告期原材料和在产品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比例,库存商品的订单支持率及期后销售比例情况。(4)分析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其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并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问题32.关于主要非流动资产

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在建工程主要为厂房及在安装设备,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是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主要项目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原因。(2)报告期内,固定资产装修的构成、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请披露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并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折旧计提是否充分。(4)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等情况,说明无形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5)结合具体购建内容、用途,补充披露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幅增加的原因,说明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产能、产销量变动匹配性,固定资产构成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匹配性。(6)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结合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7)固定资产入账价格的依据是否充分,说明将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入账的合理性。(8)说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盘点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问题33.关于应付账款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2,595.95万元、2,754.14万元和3,917.08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名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支付情况等。(2)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3)说明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信用政策,结合信用期限、采购金额的变化、应付账款的账龄及应付票据的金额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各期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4)补充披露账龄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的具体内容,并说明长期未支付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4.关于预付款项

根据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的金额分别为113.72万元、78.19万元和71.06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供应商的发货政策、原材料供应结算方式以及预付款项结转情况等因素,分析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与材料采购合同之间的匹配性,期末预付款项对象与前五名供应商不重合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5.关于政府补助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42.28万元、577.48万元和1,077.76万元,各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3.10万元、34.27万元、122.58万元,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34.77万元、235.43万元、410.72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各项政府补助对应补助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名称及文号、补助事由、补助时间或期间、补助金额、付款安排等),逐项说明认定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安排及依据,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对应资产的购建情况、总额法下的摊销安排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影响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如存在,请作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6.关于税款缴纳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存在罚款滞纳金支出。根据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1.33万元、111.04万元和493.67万元,主要由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构成。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出口退税政策及变化情况,各期出口退税金额及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披露所得税优惠的金额及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2)结合报告期内应交税费-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出口退税的金额,说明未交增值税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和公司经营发展相匹配。(3)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4)说明报告期存在缴纳滞纳金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经常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所获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构成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7.关于预计负债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2018年度以前未列报预计负债。2018年度新增预计负债118.09万元,包括59.05万元预计期后产品质保费和59.05万元预计期后退货;2019年度末预计负债金额34.17万元,其中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费用7.89万元,预计退货26.28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以前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2)在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形下,预计负债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过去产品质保和退货情形说明预计期后产品质保费和预计期后退货金额的计提是否充分。(3)预计负债确认时点及对应费用确认期间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8.关于产品成本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中直接材料占比呈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采购量、生产人员数量及平均薪资、产品工艺流程变化等具体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结构中料、工、费占比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的归集对象,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9.关于期间费用

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运输费、港杂费构成,管理费用以职工薪酬为主且2019年增长较多。

请发行人:(1)进一步分析披露运输费、港杂费变动的原因,是否与销售规模相匹配,说明2019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情况下运输费用和港杂费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平均薪酬、管理人员人数的差异情况,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3)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管理费用相关影响因素的差异情况,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净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其原因。(5)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期间费用各明细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6)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客户群体以及销售规模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7)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人员数量,说明公司仅有15名销售人员的合理性以及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8)2019年度管理费用较上年增加82.71%,其中职工费用薪酬相比上年增加138%,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为报告期内新增高级管理人员、推行绩效工资改革和子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工成本等原因所致,请分别说明前述原因对管理费用增加的影响。(9)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各项费用里其他项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0.关于研发投入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745.95万元、890.42万元、984.7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71%、3.74%、3.60%。

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是否符合《审查问答(一)》问题4的规定。(2)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情况,各项目的研发进度及费用投入情况。(3)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审查问答(一)》问题4的核查要求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1.关于现金流量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516.17万元、3,920.65万元和5,849.00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9,750.17万元、14,780.46万元和16,893.98万元;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分别为570.62万元、799.15万元和1,139.38万元,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分别为713.58万元、862.67万元和929.59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相关资产科目的匹配情况。(2)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3)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4)结合业务补充披露暂收款、暂付款的发生背景、交易对象及金额的确定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2.关于理财产品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支付的现金金额分别为0万元、9,500.00万元、8,000.00万元;理财产品利息收益分别为0万元、62.76万元、55.27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具体明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名称、收益率、购买和赎回日期、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以及投资收益的勾稽关系。(2)对理财产品投资规模、收益及风控管理等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对规范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内控流程以及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公司内控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3.关于现金交易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仍然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如仍然存在,请说明:(1)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现金使用是否依法合规。(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为自然人或发行人的关联方,现金交易对象含自然人的,还应披露向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销售(或采购)的金额及占比。(3)现金交易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4)现金交易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是否与相关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7)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以及发行人是否已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风险,并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问题44.关于法律意见书

请发行人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的主要事实。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20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精选层挂牌审查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发行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