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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二问上海三由年报 盘问与飞颐实业交易细节

2018/8/13 15:52:45      李根 周雪峰

 挖贝网讯 8月13日消息,针对上海三由(838873)2017年年报,全国股转公司再次发问询函,要求说明与飞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交易细节。

2018年4月9日,上海三由发布的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有来自上海飞颐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该借款金额为 3,071,927.00 元,年利率 4.35%,期限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2017 年 6 月 30 日,利息收入 142,765.83 元。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收回借款及利息。

与飞颐实业交易存疑

正是此项交易,上海三由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曾2016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年报。

资料显示,当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法表示意见给出两个理由:

1、飞颐实业以前年度为上海三由的客户,上海三由2016年1月1日应收飞颐实业销售款余额为4,424,124.00元。飞颐实业2016年度为上海三由的面料供应商,上海三由账面记录2016年度向飞颐实业采购面料685,638.46元,2016年12月31日预付飞颐实业面料采购款余额为3,071,927.00元。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注意到上海三由在2016年3月在多个同日内以等额400,000.00元收回应收款项后再支付采购预付款给飞颐实业,同日资金多次交替进出。由于上述资金异常进出,上海三由未能够提供证实上述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经济实质的证据和证实上述相关交易已恰当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证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对上海三由上述交易和相关业务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对上述业务相关的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对上述交易是否有必要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上海三由2016年12月31日应收徐州新千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新千乘”)销售账款余额为1,661,762.50元,其中554,085.00元系2016年12月暂估应收销售款额,1,107,677.50元系2016年3月及之前的应收销售款余额。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注意到上海三由在现场审计阶段提供的相关交易证据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函证证据以及上海三由后续提供的相关交易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这些信息涉及到应收账款、存货、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等科目,且上海三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和合理解释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对上海三由上述相关业务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总体的影响。因此,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对上述交易是否有必要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海三由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发函要求说明针对上述两个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并说明上述事项对发表本期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存在的影响。

盘问与飞颐实业交易细节

 2017年6月20日上海三由收回该笔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借款期间的利息费用。

上海三由会计师《关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的审计说明》显示:上海三由账面记录2016年度向飞颐实业采购面料685,638.46元,2016年12月31日预付飞颐实业面料采购款余额为3,071,927.00元。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上海三由说明:                     

(1)你公司应收飞颐实业销售余额4,424,124.00元所对应的交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名称、数量、商品交付时间;

(2)你公司预付飞颐实业面料采购款余额3,071,927.00元所对应的交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名称、数量、商品交付时间、预付款项的原因及必要性;

(3)你公司通过向飞颐实业提供借款的方式协助其归还你公司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必要性;

(4)你公司是否存在将应收账款转为预付账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