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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征询《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会计年度或将改变

2018/6/11 10:19:16      新三板千人汇 张维

6月8日,国家财政部发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

征询内容共10点,其中第五点提及对会计年度修改的问题:

会计年度问题。有关方面提出修改现行《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关规定的建议,建议采用更加灵活的会计年度。是否可行?如可行,应如何具体规定?

我国一直采用统一的历年制会计年度,即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起止日期相同,《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的初衷,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税务、计划、统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然而,历年制的会计年度规定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如年底各项工作堆积、不利于跨国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利于经营周期带有明显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和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与报告等。

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其会计年度主要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同时设立多个会计年度供单位选择使用。

在中国香港,政府并没有统一规定企业会计年度要定在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会计年度由各个公司自行规定,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年度,有的采用公历年度,有的采用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

但香港大多数企业都将会计年度定在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即与香港的财政(税收)年度一致。

会计年度的修改会否成为现实,还有待《会计法》的最终修订。本次征询建议提交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表示将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对出具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及研究成果的人员,择优选聘为《会计法》修订咨询专家,适时邀请参与《会计法》修订相关工作。

以下是征询通知全文:

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为推动我国会计法制建设,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意见建议,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询《会计法》修订的意见建议。请协助我司做好征询有关意见建议的宣传及组织工作。具体如下:

一、征询内容

1.《会计法》规范的边界问题。《会计法》应规范的会计工作内容包括哪些?是否应当在《会计法》中对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作单独规定?总会计师应如何发挥作用,内部会计监督应体现哪些要求?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执行问题。现行《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增强其执行的严肃性,应在《会计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体规定?

3.政府会计核算问题。现行《会计法》重点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政府会计核算相较于企业会计核算,在会计要素、会计报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审计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是否需要在《会计法》中单独体现政府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如需单独体现,应作哪些规定?应如何处理政府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异同?

4.会计信息化问题。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会计工作模式、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会计监管等均产生了深远影响。为规范会计工作,适应新技术对会计工作的影响和变革,应在《会计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体规定?

5.会计年度问题。有关方面提出修改现行《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关规定的建议,建议采用更加灵活的会计年度。是否可行?如可行,应如何具体规定?

6.境外机构在华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问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一些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发行债券或进行上市融资。应在《会计法》中对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问题所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作哪些规定?

7.跨境会计服务及其监管问题。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各类会计服务,境外机构也发展境内会计服务业务。同时,一些境内跨国企业在境内或在境外建立企业全球财务共享中心。这些经济活动的背后,均涉及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数据跨境传输、会计信息质量跨境监管等问题。应在《会计法》中就进一步规范跨境会计服务及其监管作哪些规定?

8.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现行《会计法》存在违法责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会计行为主体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应在《会计法》中引入会计民事责任,以及各类会计行为主体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规范委托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的会计行为,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会计违法处罚问题。现行《会计法》存在法律约束力不够的问题。应如何在《会计法》中科学合理确定会计违法处理处罚标准?可否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违法单位的资产、收入、利润或者与违法金额挂钩?应如何在《会计法》中就建立会计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制度作出规定?

10.《会计法》修订中需要重点关注研究的其他问题。

二、征询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结合会计审计实务、会计法制实践和会计理论研究,既对《会计法》修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又能根据所提意见建议提供内容详实、论证充分的研究材料,兼顾可行性、科学性和前瞻性。相关意见建议和研究成果的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请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将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对出具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及研究成果的人员,择优选聘为《会计法》修订咨询专家,适时邀请参与《会计法》修订相关工作。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王妍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 wangyan2015@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