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出炉:保障交易安全 11月15日起施行
挖贝网 11月3日消息,北交所11月2日晚间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自 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细则是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具体如下: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 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有 关规定。
第三条 北交所会员、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按照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管理。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 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北交所和 全国股转系统的证券交易。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融资融券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 易单元,但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
(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交易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九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一)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二)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三)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规 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限制:
(一)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二)特定品种的交易限制;
(三)与市场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行为限制。
第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交易系统连接。交易参与人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十二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为交易参与人设立的每个交易单元自动配备一个免费标准流速。交易参与人可申请一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网关上。
一个标准流速为每秒 10 笔,配置到网关上的流速应当为标
准流速的整数倍,单个网关最多可配置 10 个标准流速。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交易单元。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 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应当向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的申请审核同意的,核定相应的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可申请变更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可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注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关。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 网关的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因交易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北交所 和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经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交易参与人可将交易单元以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交易参与人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切实加强交易单元管理,要求使用人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第四章 收 费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应当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元时,应交纳人民币 50 万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交易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元后,增设交易单元的,不必再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使用的每个交易单元(含首个交易单元)按每年人民币 3 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出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人民币 5000 元交纳流速费。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年交纳流量费。交易参与人每年流量费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交易参与人每年流量费总额=(交易参与人所属各交易单 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交易参与人享受的年交易类免 费申报笔数)×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交易参与人所属 各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交易参与人享有的 年非交易类免费申报笔数)×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其 中:
(一)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销申报;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可 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二)每个交易单元享受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申报、非交易类申报各 5000 笔;
(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15 元,每笔非
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01 元;
按上述规则计算的交易参与人应交纳的流量费,每年不足 人民币 2000 元的,按人民币 2000 元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并接受北 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二)网关,是指放置在交易参与人处、用于连接交易参与人与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三)标准流速,是指交易参与人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网关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系统发送的标准的申报笔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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