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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暂免征收个税文件的四个细节 原始股区分工作由中国结算做

2018/12/10 7:49:57      新三板报 刘子沐

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件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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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一:新三板复制A股个税制度

本文件将新三板市场与A股市场在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上实现了一致性。首先,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与A股市场的财税[2009]167号规则一样。基最后,规范了原始股的范围: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细节二:2019年9月1日为原始股缴纳义务人分界线

2019年9月1日之前的原始股交易“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2019年9月1日之后,原始股的交易由“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细节三:非原始股转让不用追溯缴税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第一条的规定是: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报理解是,新三板市场上非原始股的所有交易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被征收的税款也不会进行退税。也就是说,2018年11月1日为一道分界线,在此之后交易的暂免征收,在此之前交易的不再追缴,已经征收的不再调整。

细节四:谁来判断是否为原始股?

由于该规定与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改革几乎是同步进行,在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中受让人无法分辨自己所购买的股票是否为原始股,因此,财税〔2018〕137号把这项工作给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该公司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并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新三板报认为,虽然在2019年9月1日之前是受让人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分辨原始股的工作交给了中国结算,所以受让人也不必 担心因为没有承担纳税义务而违法,可以等待中国结算及地方税务部门找到你再及时缴税,这就算承担了纳税义务。

(文章来源:新三板报/作者:刘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