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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复习科创板最新10大政策 打开局面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2019/2/14 10:51:07      IPO上市号

1、科创板企业发行条件优化

根据《实施意见》及配套规则,科创板依据自身定位合理制定了股票的发行条件。与现行IPO办法比,科创板企业发行的基础条件更加精简,除符合科创板定位外,强调拟发行企业的基本条件、合规条件、运营条件。

据介绍,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三)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上交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

2、《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注册制下的审核内容和程序。

审核将分两步走:

第一步:上交所对企业IPO申请进行发行上市的全面审核,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要求是否落实;

第二步:发行上市审核完成后,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及公司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由证监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审核时间上,根据规定,证监会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扣除中介机构答复、现场核查、中止审查等耗费的时间,在交易所内部进行发行上市审核的时间须不超过3个月。

权威人士估算,注册制审核下,企业从报送IPO申请到最后完成审核及注册,可能需要69个月的时间。但市场人士预计,这一时长是常态化工作机制下的审核效率,按照“推动尽快落地”的要求,科创板正式迎来饮“头啖汤”上市公司的时间可能要更快一些。

3、完善了七大基础性制度

科创板还对发行承销、信息披露、交易、并购重组、退市方面等基础性制度作出了全面完善。

科创板建立了更具包容性的发行上市要求,明确允许未盈利企业、同股不同权、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发行上市。

同时,相关规则明确了科创板市场化决定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确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定价机制,明确保荐机构跟投制度,允许企业高管参与战略配售,明确发挥绿鞋机制作用稳定新股价格。

4、信息披露: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科创板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明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将现行发行披露要求中可以由投资者自行判断的事项,转化为较为严格的披露要求。

同时,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对业绩风险、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披露,企业科研水平、科研人员数量、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也须一并披露。

5、放宽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对科创板涨跌幅限制适当放宽,促进形成均衡价格。

交易所拟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头5天的涨跌限制完全放开,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20%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将稳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条件成熟时,科创板将建立做市商机制。

6、科创板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

上交所表示,调整和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包括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以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7、并购重组:下放交易所审核

科创板将建立更有效率的并购重组机制。按照规定,上交所将进行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按照注册制审核。同时要求,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要与现有主业形成协同效应。

8、退市:一步到位,不作暂停、恢复上市安排

科创板将实施比现行A股市场更加严格的退市要求。

除优化了交易类及规范类退市指标、严格执行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外,科创板企业不会因为连续3年亏损而强制退市,但达到科创板退市指标的企业,将“一步到位”直接退市,不再作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的安排。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50万资金,24个月投资经验

科创板从几个维度作出了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首先,科创板将设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门槛,要求个人投资者具备“50万资金门槛,24个月投资经验”的要求,同时推动公募基金发行投资于科创板的基金,达不到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参与投资科创板企业。

同时,科创板还适当延长了对企业核心技术团队的锁定期要求,适当延长了对未盈利企业实控人、董监高的锁定期要求,适当延长了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据悉,相关部门还将严打违法行为,对欺骗发行上市的科创板公司,将责令相关责任方购回其已发行的股份。

10、建立保荐机构跟投制度

要求保荐机构以发行价认购一部分发行人的新股,并设置较长的锁定期,防止短期套利冲动。

为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则作出了四项约束性规定:

第一,跟投主体是保荐机构下设的,具有投资能力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形成隔离。

第二,明确保荐机构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跟投,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禁止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跟投科创板IPO公司股份,防控跟投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要求跟投主体不参与定价,只能被动接受询价确定的价格,提高定价的公允性。

第四,保荐机构跟投的比例限制在2%5%,防止保荐机构持股后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文章来源:IPO上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