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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中介费用 鸿运股份杜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8/9/20 11:24:26      挖贝网 王艳妮

  新三板企业的公告最近真是越来越精彩了!

  前有童创童欣(837514)被爆出为了躲避公司债务,把看门老大爷张道安拉来顶包当董事长;后有北京知名餐饮公司金百万(871416)在公司深陷官司后,突击将33岁运营总监变成法人,兼任总经理。

  近日,新三板挂牌公司鸿运股份(870173)也导演了一出戏码,演的是杜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杜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戏码

  鸿运股份自导自演的大戏,最早是被证监会云南监管局注意到的。

  公告内容显示,云南监管局经核查发现,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律所见证意见相关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2018年7月28日,鸿运股份发布《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公告“三、律所见证情况(三)结论性意见”部分写明“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同时,在公告“四、备查文件目录”中列出“《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按照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委托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而,云南监管局注意到,实际上,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未出具法律意见书。

  也就是说,鸿运股份公告中阐述的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杜撰的。

  云南监管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 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未足额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挂牌年费

  目前看来,鸿运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未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许跟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有关。

  鸿运股份主办券商兴业证券称,主办券商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鸿运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现就该事项作以下风险提示:

       根据鸿运股份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鸿运股份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2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1.79%,本期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10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82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0.59元。

  且截至目前,鸿运股份尚未足额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同时尚未支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年费。

  挖贝网注意到,截止2018年6月底,鸿运股份在职员工总数为11人,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