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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股转:加强程序正义 避免公司摘牌后鱼肉新三板投资者

2019/4/16 9:29:03      南山新三板 周运南

近日,笔者接到多位新三板投资者反映不少主动摘牌公司在成功从新三板摘牌后,拒不履行之前与投资者达成的回购协议或回购约定,投资者们损失巨大,而且投诉无门、起诉艰难。

作为一个长期跟踪摘牌现象,持续研究摘牌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三板职业投资人,笔者想以此文提醒投资者如何提前防范公司摘牌后不履行回购协定,更想以此文向全国股转进言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摘了之。

本文原是分为四篇文章来写,其中包括三个典型案例以及一份笔者  的建议,但为让此类违法侵权现象集中展现,特合在一文中阐述,可能是我单篇文章文字最多的,还请大家耐心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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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远东国际不履约

远东国际,原新三板代码为835656,公司全称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6日成立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16年2月5日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公司主要从事多肽、双酶系列新型高效复合肥及其他复混(合)肥料的生产及销售。

2017年7月4日晚公司公告,因存在“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于7月5日起开始停牌,  预计股票恢复转让日期不晚于2017年9月29日。可投资者没想到公司一停就一直停到了从新三板正式摘牌。根据2017年的半年报显示,截止6月30日公司股东人数为182名,由于之后只交易了7月3和4日两天,所以公司摘牌时的股东人数应该也在180人左右。

2017年8月1日,公司发布新三板摘牌提示性公告,  8月24日发布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方案。2018年1月3日,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决定摘牌并再次发布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方案。4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摘牌议案。4月26日,公司向全国股转报送了终止挂牌的申请材料。5月4日,收到了全国股转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1721号),同意公司股票自5月9日起终止在新三板挂牌。

根据2018年4月24日,远东国际发布的《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其中“控股股东承诺及相关说明”中明确:

鉴于远东国际拟向全国股转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不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虽参加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远东国际控股股东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金保华郑重承诺,由宝华集团或宝华集团指定的第三方对异议股东所持股票进行回购,金保华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一)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承诺签署并公告之日的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本公司审议终止挂牌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或可能参加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按远东国际公告内容向宝华集团回购事宜工作组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及购股证明,并书面要求控股股东回购其股票。

  4、未损害公司利益。

  5、 不存在因股票回购事宜与宝华集团及金保华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异议股东所持远东国际的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

 (二)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的成本价格,具体价格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三)异议股东要求回购的有效期:本承诺签署并公告之日起至终止挂牌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仅适用于尚未签署回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宝华集团与投资者在2017年9月份后已经签署的回购协议仍然有效)为异议股东要求回购的有效期。异议股东未能在要求回购的有效期内与宝华集团签署股票回购协议的,视为同意继续持有远东国际股票,宝华集团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四)完成回购的期限:宝华集团承诺,异议股东在上述有效期公告内签署回购协议的,宝华集团将在公司终止挂牌后的12个月内完成回购。

 (五)因股票回购事宜正在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中的股东,最终结果以司法裁决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的相关历史公告可以知道,从2017年9月份开始公司就与有关投资者股东取得联系并启动了回购协议的谈判和签订工作。根据微信群中维权投资者反映,异议股东所持远东国际的股份是由宝华集团直接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在持股成本基础上按年化率8%标准计算。回购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期限内宝华集团可以分期分批付款。

根据异议股东们反映,由于大家签订的回购协议时间不一致,目前已经有部分异议股东的回购期限已经届满,但宝华集团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股份回购款,只说暂时资金紧张而且也没有任何新的承诺。同时异议股东们还反映,经他们查询,远东国际及宝华集团均涉及多起诉讼,且诉讼金额巨大,宝华集团所持远东国际的股份亦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宝华集团是否还有支付股份回购款的能力和意愿也无法预知了。

面对大股东已经开始的违约,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投资者们已经着手在做的三件事:一是不断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司及宝华集团施压;二是集体实名向证监会投诉,因为公司已经从股转摘牌,投诉对象就变为了当时公司的主办券商;三是准备联合起诉宝华集团。

笔者认为,如果公司已经从新三板成功摘牌,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投资者基本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履不履约,何时履约就全看回购方的脸色、全靠回购方的良心了。这也就是笔者一直公开反对企业任性摘牌的原因,只要自己所投的企业发摘牌公告,我绝对会在第一时间清空,除非没机会跑。

实际上,上述投资者维权的三个手段,第一个施压基本无效,公司若真心想回购就不会主动违约;第二个投诉主办券商,这个更难,因为回购协议的签署是双方自愿的,转向投诉时任主办券商,可能也是投资者们没办法的办法,因为券商跑不了而且有钱,但让券商替公司背债的可能性很小,让主办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更小;第三个起诉,才可能是正道,但却可能赢了官司却还是赔光了钱,有投资者在群里开玩笑说到,说不定打赢了官司也只能去集团拖几车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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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浙皖中药法院判决

这是投资者朋友向笔者提供的一份关于回购纠纷官司的判决书,现将2018年11月5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书(2018)皖1602民初4302号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原告张某(为保护投资者特隐去其全名)与被告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浙皖中药,原新三板代码832922)、周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军、浙皖中药饮片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当事人原告张某陈述和其提交的股票账户截图、股转系统公告、手机通讯记录、订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5日,张某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三板挂牌公司浙皖中药股票35000股,每股14元。周军为浙皖中药公司控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7年8月25日,浙皖中药饮片公司发布2017-036号公告,浙皖中药饮片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保护相关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军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承诺以周军出让浙皖中药股份的价格及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取得浙皖中药股份的价格为参考,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对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浙皖中药的股份进行收购,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应自浙皖中药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与周军协商收购事宜。

2017年8月30日,全国股转发布[2017]353号公告,浙皖中药饮片公司发布2017-037号公告,浙皖中药饮片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在全国股转终止挂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终止挂牌后,公司将监督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妥善解决异议股东的股票回购等事宜。

浙皖中药终止挂牌后,张某多次与周军、浙皖中药饮片公司联系并进行催促,要求回购张某股份,但周军、浙皖中药饮片公司却一直拖延,始终未予收购。

法院认为:张某认购浙皖中药饮片公司股票35000股,其后因浙皖中药在全国股转终止挂牌,浙皖中药发布公告实际控制人即周军出具承诺函,承诺以周军出让浙皖中药股份的价格及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取得浙皖中药股份的价格为参考,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对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浙皖中药的股份进行收购,该公告及公告中的承诺函系浙皖中药公司、周军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浙皖中药饮片公司、周军均应按该公告的承诺履行股票回购义务。浙皖中药在全国股转终止挂牌后,浙皖中药公司、周军并未按照公告的承诺回购浙皖中药公司股票,构成违约。故对张某主张周军收购其股票并支付收购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周军违反承诺未回购股票,给张某造成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回购股票所造成的主要是利息损失,故本院利息损失应以股票收购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浙皖中药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6个月后(承诺期限届满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收购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浙皖中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公告中的监督义务,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浙皖中药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张某持有的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000股,并支付收购款4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收购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被告周军、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通过这份民事判决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摘牌后拒不履行回购约定的真实案例。由于一直未与张某取得直接联系,笔者对此案件判决的最后执行情况不得而知,但推测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基于法律的威严,被告如期执行法院判决,二是被告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进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投资者的权益依旧没得到保护,要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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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瑞阳科技无音讯

瑞阳科技,原新三板代码834825,于2002年12月3日在重庆江北区成立,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为汽车空调控制器系统、暖风机系统、水阀系统、新能源动力系统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公司作为新三板创新层曾经的优质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达4.57亿元、净利润3362.30万元,而2017年营业收入已升到7.42亿元、净利润5985.93万元。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IPO热潮的带动下,公司先于2017年2月20日公告向重庆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接受西部证券上市辅导,后又于2017年11月13日公告,再次向重庆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接受国金证券上市辅导。

公司一度成为了新三板IPO集邮的热门概念股,吸引了不少新三板投资买入。根据公告,2015年底挂牌新三板时股东人数为27名股东,公司在新三板的最后一份公开财报是2018年的一季报,但由于未披露具体股东人数,所以只能用2017年年报的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股东为215名。

2018年7月4日公告,为配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调整及发展规划,拟申请在新三板终止挂牌。7月13日公司发布公告,于7月16日起停牌。

奇怪的是,笔者查阅了全部公告,竟然没找到公司专门发布的《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而只在摘牌提示性公告中简单提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在7月4日提示公告中只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会妥善解决异议股东诉求,并根据对方的股份出售意向进行收购,具体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后又于11月12日对提示性公告进行了补充更正公告,也只简单地补充控股股东、实控人承诺回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拟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为依据,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意想不到的是,一天之后的11月13日,公司就收到了全国股转编号为【2018】3077号的摘牌同意函,同意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从新三板正式摘牌。

目前,公司正式摘牌已过了5个月,瑞阳科技部分异议股东的股份不仅没有被回购,甚至与公司也无法正常联系上。

根据2019年4月1日《证券时报》的报道,在投资者将同意摘牌的函件邮寄给公司后,与公司的沟通就变得困难了。多名投资者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瑞阳科技摘牌后,自己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及董秘等联系,但大多数时候电话无人接听,发送短信、微信消息均未获回复。4月1日,记者先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与瑞阳科技联系,但均无任何回音。在此前的采访中,也有投资者告诉记者,他与瑞阳科技最终协商的是以成本价回购,但在与瑞阳科技后续沟通的过程中,公司表示回购承诺人资金不够,并因此拿出了分三年回购的方案,即第一年回购20%,第二年回购30%,第三年回购50%。投资者没有反对这种回购方式,但回购协议模版发给公司后,公司一直没有签字,电话也不接了。也有投资者则表示,与瑞阳科技连阶段式的回购协议也没有达成过。

根据笔者在新三板微信群中的初步统计,摘牌不及时履约、不完全履约甚至不履约的现象层出不穷,投资者们反映天信投资、刚诺新材、七河生物、嘉东光学、湘村股份等都存在这类嫌疑,投资者们说此类现象已是不胜枚举。

  向股转进言

据媒体报道,目前从新三板主动摘牌和被强制摘牌的公司累计已超过2500家,2019年以来已有400多家新三板公司申请主动摘牌,其中任性摘牌、恶意摘牌和摘牌后恶意违约的例子比比皆是。

2019年3月8日,全国股转在总结市场化摘牌机制与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发布《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其中要求挂牌公司申请摘牌时,挂牌公司、公司股东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主动联系异议股东,对保护措施进行解释说明。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作出妥善安排。

同时强调,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充分合理”事项发表意见时,应对相关义务人与异议股东的沟通情况和达成一致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发表意见。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涉及相关主体实施股份回购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及回购义务人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和回购协议签署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发表意见。

最后还明确,2016年10月全国股转已就《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以来,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全国股转正结合终止挂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进行持续完善,同时也吸收借鉴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最近修订精神,待履行完报备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理性分析和思考当前公司摘牌后拒不履约的情况,笔者发现其实在主动摘牌流程上并没有太多的瑕疵,挂牌公司提出主动摘牌申请,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异议股东认可回购约定,主办券商全程发表意见,全国股转审查通过,公司正式从新三板摘牌。

可是,为什么会出现很多公司不履约,最核心的原因就在于该摘牌企业,投资者过于相信了公司会遵守公告承诺和协议约定,全国股转也只履行其流程审查之职,都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最终兑现的宝全押在了公司的诚信守约上了,但可惜的是,当今社会唯有诚信是最高的奢求。当然摘牌后企业可能突然遇上了不可预见的风险导致无法履约,但也有企业可能和异议股东在摘牌谈判时就已经做好了不准备履约的打算了,摘牌早已经是一个阴谋了。

关于摘牌,笔者近年来提过众多建议,有些建议已经被全国股转采纳并实施。面对摘牌不履约乱象,笔者认为要让阴谋者的阴谋在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措施和股转更为合理的流程面前毫无生存之地。

首先,笔者建议投资者今后在与申请摘牌公司签署股份回购协议时,应重点注意:

  一、在异议股东回购申请的第一时间表明异议股东身份;

  二、不要太纠结于回购价格的来回谈判,价格相对合理、大多数异议股东能接受即可,当然如果亏损巨大或者要成为钉子户就另当别论了;

  三、确保在第一时间签署回购协议;

  四、考核回购主体(主要包括大股东或其指定第三方)是否真正具备回购股份的能力;

  五、要求公司大股东签署担保协议,以规避相关方成立空壳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六、对于挂牌公司指定由第三方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在回购协议中,尽量约定完成摘牌前须履行完毕股份回购协议;

  七、在违约条款中强调,若回购方违约,异议股东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还有权单方面随时直接终止协议,可以对自己所持股权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

其实笔者也深知,上面的七点也只能是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能力,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摘牌后不履约的风险,所以就只能寄希望于全国股转在流程细节上进行有效保护了。

虽然股转在总结近年摘牌管理的实践之后,出台了很多有益的补充措施和指导意见,但依然无法有效杜绝摘牌后公司不履约现象的频频出现。同时,摘牌后公司已经不归属股转管辖了,不履约也变成了回购协议双方的民事纠纷,似乎也就跟股转无直接关联了。

但如果新三板公司主动摘牌在流程上过于简洁、在获批上过于轻易,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公司摘牌后选择不履约,权益受到侵犯的中小投资者也将会越来越多,中小投资者不断地信访、上访,累积起来这将可能会是一个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作为摘牌前的直接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购入股票的交易场所管理方的股转必须未雨绸缪也算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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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笔者强烈建议股转在摘牌流程上增加三个小硬性要求:

  一是,要求与所有异议股东的回购协议必须在正式摘牌前签署完毕,不能只是口头或公告承诺,除非异议股东书面同意在摘牌后签署,目前绝大多数的回购协议签署时间非常长,都是从公告之日到摘牌之后较长一段时间;

  二是,要求在正式摘牌前履行完毕回购协议,除非异议股东在回购协议中同意在摘牌后履行,现在的协议中绝大多数都是摘牌后多长时间内回购,这就主动送给了回购方不履约的空间;

  三是,将股转现有摘牌流程中最后一关的同意函一拆为二,参照挂牌流程,摘牌程序合规可以先发申请批复函,待回购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再发摘牌正式函。

我们也知道,全国股转作为一个交易场所、一家公司,目前还无执法权和执法能力,但在保护新三板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作为主管部门还应该是责无旁贷。

 面对没有道德底线甚至没有法律底线的少数新三板摘牌公司,股转要通过程序正义而不是道义祈祷来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唯有如此才是真正的保护之道,股转才能真正成为主动摘牌流程中新三板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把关人和守护神。

(文章来源:南山新三板/作者:周运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