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股权之争再次升级 股东权益究竟该如何保障?
实控人疑似跑路、股权之争不断升级…连续上演几个月的“步森宫斗连续剧”昨日又更新了。只不过,上次的主阵地是微博,这次是临时股东大会。
这里放一个上集回顾:
视频来源:网络
股权之争再次升级 临时股东大会成修罗场
9月2日晚间,*ST步森发布公告称,因股东东方恒正有关人员的干扰和压力,导致见证律师无法正常参加此次股东大会见证工作,故本次股东大会取消,择日另行召开。
而据证券时报,大会现场可要比公告精彩得多;没有现场投票,没有董监高在场,中途变更“见证”律师,P2P投资人与股东现场对撕,保安涌入会场要求清场,参会股东打110....
对于上市公司发的公告,小编只有一种感受:甩锅能力好强。
纸是包不住火的,这不,关注函来了。
深交所要求*ST步森说明取消股东大会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以及取消现场股东大会的原因与公司披露的是否一致等情况。
*ST步森取消股东大会的理由站不站得住脚,这场闹剧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名场面”层出不穷 挽回斗争颓势或成主因
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这次股东大会的临时取消或是赵春霞一方为了挽回颓势而有意为之。
首先,上市公司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原因难以服众。
上市公司对于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取消给出的原因是:见证律师称在会议召开前接到部分投资者的蓄意威胁,所以退出此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见证”。
WHAT?这是什么花式操作?我们查遍了所有法规也没看到见证律师退出就要取消会议的呀。
反倒是看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写的:“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个由监事会临时聘请,且非常年法顾的见证律师的退出会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无效吗?这个取消的理由显然太过草率。且见证律师的退出理由直指股权斗争的另一方东方恒正,罢免的8名成员中又有两名是监事会成员,不得不让人怀疑律师退出的真实意图。
其次,入场前的严格排查与入场后参会人员的混乱形成了鲜明对比。
据报道,上市公司对于入场股东的排查慎之又慎,除了核实股东身份信息,还需要上缴手机,最后由安保人员护送进场。试问,在这样的严格筛查之下,怎么会有非股东的“爱投资”的投资者们出现?即使是之前安保松散放进去几个人,为什么在明知极有可能会闹事的情况下不将人请出去呢?我们不妨恶意揣测一下,这会不会是上市公司为了取消大会故意为之?
此外,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情况与官媒所述并不相符。
*ST步森披露的公告只是一味的甩锅给股东东方恒正,对于媒体报道的乱象只字未提,未免有些避重就轻,粉饰太平的意味。
数据来源:公司公告
图片来源:网络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是罢免包括公司实控人赵春霞在内的8名董事或监事职务。
实控人赵春霞常年玩消失、上市公司业绩连年下滑…这一桩桩一件件早已败坏了所有投资者的好感,之后的网络投票结果也完美验证了这一点(公告显示,8名董事或监事被提名罢免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且网上赞同票的比例均在99.86%以上)。
此种境地下,扰乱甚至取消股东大会就成了能够阻止议案通过,暂时挽回赵春霞一方在股权斗争中彻底失败的最佳手段。
合法合规保障股东权益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才是最终归途
其实,不论是赵春霞还是股东东方恒正一方,两者都在斗争中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ST步森在他们的斗争中充当的是战利品的角色,但由于他们的过度竞争,活生生成为了一个牺牲品。
从两者开始斗争之日起,上市公司就变成了内忧外患的代名词。微博喊话股东,再加上这次的股东大会闹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负面缠身,伴随而来的,还有跌入谷底的股价。
*ST步森2019年6月24日后股价走势
图片来源:choice
其实,从网络投票的结果可以看出,东方恒正是完胜的一方,赵春霞一方退出上市公司管理层也不过只是时间问题。
问题在于,股东们要怎么做才能维护好自身利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呢?
第一,适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防患于未然。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其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通过股东大会维权。
股东们可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上交提案等方式进行维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独董、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三,行使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认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不正当,侵害了部分股东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第四,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五,借助媒体的力量让外界和监管层听到中小股东的声音。此次*ST步森事件被众人及交易所知晓就是依靠了舆论的力量。
结语:*ST步森可以说是为广大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们敲响了警钟。
在这逐渐升温的股权斗争之中,赵春霞忘记了*ST步森是一家上市公司,而由她带领的管理层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上市公司的治理绝非一家之事,而是关乎千万投资者的利益。
管理层们只有真正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真正做到为上市公司为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服务才能真正“坐稳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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