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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征求稿:精选层连续竞价 创新层集合竞价频次一天25次

2019/11/8 22:04:16      挖贝网

挖贝网 11月8日晚消息,11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公众公司办法》)和新起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称,《公众公司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是本次新三板改革的基础文件,在此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出台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股票交易规则》的是在《股票转让规则》的基础上形成,规则的修订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有益经验;2、改善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3、防控交易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股票交易规则》共十三章,涵盖交易市场、股票交易一般规定、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其他交易事项、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等内容。

在相关规则规定精选层实施连续竞价,涨跌幅限制为30%;创新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5次提升至一天25次;基础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1次提升至一天5次;投资者最低申报数量由1000股调整至100股。

规则修订要点如下:

(一)明确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

(二)连续竞价增加市价订单。精选层引入四类市价订单,即本方最优、对手方最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以及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订单。

(三)精选层股票价格稳定机制。精选层连续竞价股票实施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同时,为了促进盘中价格的收敛,增强价格的连续性,增设基准价格上下5%的动态申报有效价格范围。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四)精选层连续竞价首日临时停牌机制。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股票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五)提高基础层、创新层撮合频次。将基础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1次提升至一天5次;将创新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5次提升至一天25次。

(六)降低投资者最低申报数量,取消最小交易单位。将投资者最低申报数量由1000股调整至100股,并取消整数倍的申报要求。做市商申报数量应为100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不低于1000股。

(七)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精选层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由“前收盘价的50%至200%”,调整为“前收盘价的70%至130%”。

(八)完善交易公开信息

(九)完善异常交易监管依据

规则全文要点如下:

“交易市场”部分内容从第七条至第十九条,重点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大宗交易除外。

“做市交易方式” 部分内容从第四十二条至第七十条,重点条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股。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部分内容从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二条,重点条文如下: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部分内容从第八十三条至第一百条,重点条文如下: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八条 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第九十一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第九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5的,于14:55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第九十七条 连续竞价股票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九十八条 连续竞价股票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九十九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首日,股票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大宗交易”部分内容从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七条,重点条文如下:

第一百零一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

第一百零七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部分内容从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重点条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