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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

2019/12/27 19:20:20      挖贝网 张窦

挖贝网 12月27日消息,今日晚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出炉,文件中调整完善资产认定标准,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