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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新三板深改要点全记录

2019/12/27 19:56:45      挖贝网 李矛

挖贝网 12月27日晚消息,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新三板深化改革细则。其中,投资者门槛大幅降低,精选层100万元、创新层150万元、基础层200万元。进入精选层标准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下调,从征求意见稿中的10%降至正式稿中的8%。

投资者门槛:

划重点:精选层100万元、创新层150万元、基础层200万元

精选层: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

法人机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创新层: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

法人机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基础层: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

法人机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备注: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分层管理办法: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

进入: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

调整: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

创新层:

入层:3套标准、5个共同条件、7个负面清单

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标准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标准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共同条件: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条件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条件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条件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条件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条件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面清单: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负面清单: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清单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清单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清单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清单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清单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清单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清单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选层

入层:4套标准、5个共同条件、5个负面清单。

划重点:进层时,净资产收益率从征求意见稿中的10%降至正式稿中的8%。

进层:4套标准、5个共同条件、5个负面清单

标准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标准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标准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共同条件: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条件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条件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条件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条件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面清单: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

清单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清单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清单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

清单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清单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规则

划重点:精选层采取连续竞价

交易方式:做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精选层: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基础层、创新层: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时间: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单笔申报数量: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

划重点: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信批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异常一: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异常二: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异常三: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异常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交易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竞价交易中被重点监控行为: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行为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行为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行为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的;

行为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行为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集合竞价交易中被重点监控行为: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行为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行为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行为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行为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行为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行为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中被重点监控行为: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行为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行为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行为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行为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行为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