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挖贝网> A股> 详情

奥特佳原实控人“萝卜章”案二审结束:奥特佳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019/12/30 16:47:51      挖贝网 邢荇

挖贝网 12月30日消息,日前,奥特佳(002239)针对原实控人王进飞冒用公司名义对其借款进行担保,导致奥特佳承担此笔借款的担保责任一案进行了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定王进飞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2014年,奥特佳原实际控制人王进飞与他人联合,向刘斌借款 5000万美元,未能如期归还。2018年3月,王进飞与刘斌签署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王进飞承担3000万美元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王进飞私刻奥特佳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冒用公司名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将公司列为借款担保人。

由于王进飞仍无力归还借款,出借人刘斌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将包括王进飞及奥特佳在内的9人(或法人)列为被告,要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

南通中院的判决结果显示,王进飞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偿还3000万美元本金、利息等,而奥特佳及其他被告需对王进飞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南通中院认为,王进飞持有的公司印章,虽其陈述系私刻,但曾在多笔借款中使用,足以使他人产生合理信赖。王进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应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奥特佳表示,王进飞相关债务纠纷与公司毫无干系,其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协议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王进飞签署相关协议时在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仅为公司股东,其无权代理公司从事任何商务活动。奥特佳公司就此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结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王进飞于2016 年 6月17日后已不再担任奥特佳公司的法人,仅作为股东的王进飞私刻并加盖奥特佳公司担保章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没有获得奥特佳公司的授权。



故,王进飞无权以奥特佳公司名义向刘斌提供担保,王进飞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借款人刘斌未尽到相对人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奥特佳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成立,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除此之外,奥特佳还表示由王进飞私刻公章问题导致公司牵涉其中的诉讼共 8 起,连刘斌案在内,目前已有5起了结,奥特佳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余 3 起案件,分别是南通亚伦家纺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和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进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案涉债务本金金额合计约2.94 亿元。奥特佳称,上述案件均已开庭,目前无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