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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机构认购新三板公司股票浮亏95% 法院判实控人回购!

2018/10/18 8:23:47      新三板论坛 吴志

  2015年,新三板公司白兔湖(证券简称:ST白兔湖,430738)进行挂牌后的第一轮增发,募资达1.178亿元,多家投资机构认购。

  随着白兔湖一系列“黑天鹅”事件爆发,目前这些投资者的浮亏已经超过95%。

  今年年初,有投资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兔湖实控人汪舵海回购其持有的股票。一审法院驳回了诉求,而最近二审法院判决汪舵海回购投资机构的股份。

  投资机构要求回购股份

  事情得追溯到3年前。

  2015年4月21日,上海元优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白兔湖签订了定向增发认购意向书。

  白兔湖此次拟增发4000万股,实际发行3100万股,定增价格为3.8元/股,合计募资1.178亿元。其中上海元优以现金出资760万元认购200万股增发股份。

  ▲白兔湖增发认购情况

  白兔湖向投资者出具了《业绩和做市承诺书》,其大致意思是,白兔湖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股东,对本次所有定增对象承诺: 1.定增完成后,白兔湖保证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如未达到,定增对象均有权选择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股东对其进行补偿。 2.若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变更为做市交易并实现做市,定增对象均有权选择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股东回购股票或现金补偿。

  2015年,白兔湖净利润为4024万元,达到了承诺1的标准,但白兔湖于2016年2月3日才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未达到承诺2的标准。

  2017年8月30日,上海元优向白兔湖发出通知函,要求回购股份。2018年2月28日,上海元优提起诉讼,要求白兔湖控股股东、实控人汪舵海支付股份回购款881.98万元。

  白兔湖公司认为,《业绩和做市承诺书》上的主要两项内容,业绩要求已经实现,做市的主要工作已经在2015年12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只是做市的批复2016年才下来。

  白兔湖认为上海元优仅凭承诺书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上海元优浮亏超95%

  资料显示,上海元优成立于2013年9月2日,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虞楚云。

  其认购的白兔湖,曾于2016年6月公告开始接受上市辅导。但2018年以来,白兔湖经营形势每况愈下,主办券商提示其生产基本停滞,公司股价也出现暴跌。

  ▲白兔湖走势

  2018年10月15日,白兔湖收盘价仅有0.08元/股。据此计算,上海元优浮亏已超95%。

  如果此次诉讼能够追回认购款,对于上海元优来说,损失就可以挽回。不过,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上海元优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白兔湖于2016年2月3日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违反了《业绩和做市承诺书》的承诺。

  然而承诺书仅有白兔湖盖章确认,汪舵海并未签字确认,因此不能视为汪舵海对上海元优等定增股东的承诺,对汪舵海并无约束力,且上海元优要求回购股份的通知亦是向白兔湖提出。

  另外,汪舵海在上海元优认购白兔湖股份时为白兔湖控股股东,但上海元优不能证明汪舵海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上海元优认为,汪舵海系白兔湖的控股股东,白兔湖的所有决定均直接体现了汪舵海意志,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汪舵海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驳回了上海元优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回购股份

  一审判决后,上海元优不服,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17日获立案,2018年8月9日开庭审理。

  二审中上海元优未提交新证据。

  安庆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元优诉请汪舵海支付股份回购款881.98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庆中院认为,《业绩和做市承诺书》涉及白兔湖股票交易方式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属于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理应经过白兔湖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汪舵海系白兔湖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白兔湖向定增投资者出具《业绩和做市承诺书》前,汪舵海理应知悉其内容。

  汪舵海虽然未在《业绩和做市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但其中关于控股股东的承诺,应该视为汪舵海的意思表示,该承诺对汪舵海具有约束力。

  由于白兔湖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变更为做市交易并成功实现做市,白兔湖控股股东承诺回购定增股票的条件达成。

  安庆中院认为,上海元优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汪舵海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回购上海元优持有的白兔湖股份,并向上海元优支付股份回购款881.98万元。

  这881.98万元是根据《业绩和做市承诺书》,对于回购补偿的约定计算得出的。其中760万元为认购款,按照判决,汪舵海几乎是连本带利支付股份回购款。

  其他投资者有权要求回购吗?

  裁判文书显示,该案终审判决时间为今年9月28日,而截至发稿,白兔湖尚未公告这一信息。

  白兔湖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显示,与上海元优一同参与此次增发的投资者共有11人,包括6名自然人及5名机构投资者,这些股东此前均未持有白兔湖股票。

  6名自然人投资者主要是其他企业、投资公司的高管,而机构投资者包括中邮创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夏资本新三板聚宝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计划产品。

  认购最多的自然人黄月娥和李旭东,分别认购了500万股,耗资1900万元,认购最多的机构投资者中邮创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300万股,耗资1140万元。

  认购完成后,黄月娥和李旭东直接并列白兔湖第二大股东,在经过此后多次定增后,目前黄月娥仍为白兔湖第三大股东。

  判决书显示,白兔湖的《业绩和做市承诺书》是向此次定增的所有股东作出的。这意味着,如果上海元优可以要求汪舵海回购股份,此次认购的其他投资者,或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回购。

  据记者统计,白兔湖在挂牌期间,先后进行了6次增发,募资金额超过2亿元。上海元优参与的这次,是其中募资规模最大的一次。

  有意思的是,在这次增发时,白兔湖的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白兔湖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对赌条款。

  不知这份由白兔湖公司盖章确认的《业绩和做市承诺书》,是否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