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创投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挖贝网5月10日,浙商创投(834089)近日发布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基本情况如下: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号[2024]11号)
收到日期:2024年5月8日
生效日期:2024年4月28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监管局)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杭州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凌健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浙商创投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浙商创投未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浙江证监局认为:公司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浙商创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越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对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处25万元罚款;对陈越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浙江证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浙商创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陈越孟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浙商创投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浙江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浙江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浙商创投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浙江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对上述行政处罚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的请求,并已发出相应回执。
本次拟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拟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浙商创投是一家专业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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