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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曦达北交所IPO:通过智慧媒体向Altice销售产品的相关问题被连问三轮

2024/1/9 13:30:27      挖贝网 迟默念

挖贝网 1月9日消息,北交所在审企业华曦达(430755)于1月8日披露第三轮问询的回复,共2问。其中公司通过智慧媒体向Altice销售产品的相关问题被连问三轮。

首轮问询中,北交所指出,智慧媒体是发行人副总经理陈京华的弟弟陈明及陈杰共同控制的企业;智慧媒体于2019年8月设立于中国香港,主要从事机顶盒、网通类、电源适配器、集成电路等产品的贸易业务,于2019年底与发行人开始合作,发行人通过智慧媒体销售的终端客户为欧洲跨国运营商Altice;除通过智慧媒体间接向Altice销售商品外,发行人也存在直接向Altice销售商品的情况。

对此,北交所要求企业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智慧媒体及运营商Altice之间的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运营商Altice同类产品采购模式,发行人与运营商Altice同时存在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两种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回复中,华曦达表示,公司与智慧媒体及运营商Altice之间的交易模式为:智慧媒体作为贸易商,向华曦达采购包括数字视讯产品和网络通信产品在内的终端产品,并终销售至运营商Altice。

对于同时存在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两种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华曦达回复称,“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智慧媒体向Altice间接销售的同时还存在直接向Altice销售的情形。发行人通过直接销售模式向Altice销售的产品仅为面向Altice美国市场的网络通信产品,根据美国关税政策,该类产品原产地如在中国则会被加征关税,为了降低成本,发行人将向美国销售的该类产品委托境外外协厂商生产,但Altice考虑到该类产品在进口环节涉及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材料的问题,为了便于与终端设备供应商沟通,Altice选择直接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基于上述,发行人与运营商Altice同时存在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模式系终端客户Altice的商业选择,具有商业合理性。”

第二轮问询中,北交所追问公司通过智慧媒体向Altice销售产品的相关问题,要求企业说明在发行人根据订单约定的地址直接向终端客户Altice发货、智慧媒体对外采购90%以上来自发行人、“Altice对发行人产品的认可而增加采购”以及智慧媒体在交易中提供的服务或产生的作用等,说明发行人通过智慧媒体向Altice销售产品的必要性。

在二轮问询回复中,公司表示,“根据发行人与智慧媒体开展合作过程中的沟通邮件、业务订单并向智慧媒体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管理层人员的访谈,智慧媒体实际控制人具有多年的电子产品贸易业务,拥有相应业务的客户资源以及销售渠道,且其在与发行人合作前已与 Altice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曾经协助Altice在中国境内采购电源适配器、机顶盒等产品。智慧媒体基于为Altice在中国国内寻找同时具有Google和Netflix授权的AndroidTV智能终端供应商背景,向Altice推荐了发行人。通过智慧媒体的推荐以及发行人自身所拥有的符合Altice要求的相关授权资质,且拥有为境外运营商提供服务的经验以及产品研发能力,发行人终获得了与Altice开展业务合作的机会。因Altice为知名的欧洲跨国运营商,通过与Altice的业务合作,发行人以及发行人产品在市场的认可度以及影响力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并且公司还对“发行人根据订单约定的地址直接向终端客户Altice发货具有商业合理性”“‘Altice对发行人产品的认可而增加采购’,符合运营商的采购政策”“智慧媒体对外采购90%以上来自发行人,具有商业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并表示“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智慧媒体向Altice销售产品具有必要性,发行人通过智慧媒体与Altice交易的业务合作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第三轮问询中,北交所继续追问,要求企业结合发行人与智慧媒体的合作背景、供应商认证主体、获取Altice订单的关键因素、陈京华和陈明的职业经历、魏晶的入股背景等,说明未直接与Altice进行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在回复中,华曦达介绍了“发行人与智慧媒体的合作背景”“供应商认证主体、获取Altice订单的关键因素”“陈京华与陈明的职业经历”“魏晶的入股背景”四方面情况。

公司回复道,“在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前,智慧媒体与Altice已确定Altice向智慧媒体采购、智慧媒体向产品供应商采购的模式。同时,在Altice计划采购相关产品时,发行人并不知悉该信息且亦未进行过Altice供应商的注册/认证,而智慧媒体知悉Altice的采购计划并完成了Altice供应商认证,可获得Altice采购具体产品的询价信息。因此,发行人未直接与Altice进行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并且,华曦达表示,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策略向智慧媒体报价,与其他客户销售的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与智慧媒体之间不存在代垫费用、成本等利益输送情况。